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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TANIA CINDI HERMAWAN 心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TANIA CINDI HERMAWAN 心蒂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之居留地址為雲林縣斗六市(址詳卷),有相對人居留證資料可憑。另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雖相對人現未出境,然依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130153262號函覆相對人行方不明,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故相對人現既行方不明而無法送達,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與首揭規定相違,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