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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清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