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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燕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5,94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