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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98元
林建安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48,912元
林建安
自民國113年0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48,912元
林建安
自民國113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