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欣
代 理 人 高文斌
上列當事人請求就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高文斌」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志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