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峻東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義  


相  對  人  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第21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司全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