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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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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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凱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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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輝煌(即蘇崑山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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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邱凱麟係住於彰化縣,債務人蘇輝煌係住於高雄市梓官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彰化、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其中之一法院,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