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22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蘇晉昌即蘇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晉昌即蘇輝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因聲請人未具狀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之證明,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8月14日送達。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9月2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9月4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