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4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唐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得領取之金錢債權(含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及信義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