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9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惠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3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惟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松山區)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松山區,則得由應執行標的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