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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81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高景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強制執行法雖無明文規定,應依該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查詢並執行之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訊,惟債務人已於111年12月24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債務人既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前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則其無執行當事人能力,殆無疑義。聲請人不以已故債務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當事人,自非適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