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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怡嫻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檠淵  住福建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所得、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勞保投保單位,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金門縣,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