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57號
債 權 人 許晏禎 住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5樓
代 理 人 利美利律師
債 務 人 郭家濬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依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郭家濬間關於未成年子女郭○○
履行協議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郭家濬住所地在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首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