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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及第三人沈龍江於112年3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3年2月1日,面額為2,278,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渠等於113年7月23日具狀表示,聲請人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固屬正確,然而:①僅因一時資金周轉困難,於次月將有大筆資金到位、②拍賣抵押物之實益並不高、③已積極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興南

383-3
534.71
全部
所有權人:楊婕妤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0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屋層數


範圍

001
118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鎮○○00○0號
工業用、鋼造、1層
一層281.63
281.63
全部
所有權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