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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王銘柏 

            王蔡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3年3月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3年5月11日,面額為2,5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聲請人2,500,000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王銘柏、王蔡素梅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大北

104-5
106.0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蔡素梅
002
雲林縣
北港鎮
大北

327-20
88.00
全部
所有權人:王銘柏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0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屋層數




範圍

001
104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3.39 
二層53.39 
三層31.64
138.42
陽台
4.5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蔡素梅
002
137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1.65 
二層38.95 
三層38.95 
電梯樓梯間3.60
123.15
陽台
7.85
全部
所有權人:王銘柏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