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峻緯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28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聲請人分別於113年10月9日、113年11月4日收受前項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足認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