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兩造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補正通知分別於113年11月8日、113年11月28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