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蔡承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振裕(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