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陳金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陳煊澄),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遺產拋棄繼承
公證書。
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煊澄之子,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並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