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甲○○、乙○○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丁○○之除戶謄本。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