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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孫晧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添旺機電有限公司、施雅翎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