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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耀明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