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依聲請人請求給付之扶養費金額,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