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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