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清信
相 對 人 華瑜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和解書等附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卷為證,業據本調職權調閱屬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