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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詠綻 
            李沛淇 
            李惠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朱宏揚、周易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朱宏揚、周易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臺中市大雅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調取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6號卷宗,核閱屬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