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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洪姵珍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洪恭譚 
            建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除有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不以無資力為要件。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恭譚同受僱於相對人建成環球有限公司,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31日搭乘相對人洪恭譚所駕駛之交通小貨車,前往相對人建成環球有限公司指示台塑六輕工業區之工作地點作業時,因車速過快,且行經路面不平處未減速,造成坐在貨車後方之聲請人彈起並跌落,後背撞擊貨車內長板凳,受有第四-五節腰椎滑脫症及下背痛等傷勢,致受有職業災害,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為職業災害補償或損害賠償等非顯無理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聲請人主張受僱相對人建成環球有限公司期間受有職業災害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事件卷宗無訛,依上開規定,本院自無庸就其資力再為審查。又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既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亦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開說明,應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
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