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政誠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政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政誠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正。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