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秀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傅國誌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秀梅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因同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總額已超過新臺幣(下同)328,968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應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㈡本件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不免責前,有固定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174,986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509,928元及扶養費用336,000元後,仍有餘額328,968元,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13,399元等情,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認定在案。又聲請人主張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金額合計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清償之最低數額328,968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亦據其提出ATM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9-95頁),並有各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211頁),足認聲請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328,968元×公告債權比例)(A)
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實際清償之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9,530
8.25%
27,140
29,140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原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9,560
10.21%
33,588
33,588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806
1.54%
5,066
5,066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4,178
4.46%
14,672
14,672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8,266
2.57%
8,455
8,455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0,251
5.49%
18,060
18,060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0,067
8.35%
27,469
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和解,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清償證明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原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9,159
1.9%
6,250
6,250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2,429
5.02%
16,514
16,514
10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34,257
12.57%
41,351
41,351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87,796
5.66%
18,620
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和解,經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清償證明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7,078
4.14%
13,619
13,619
1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30,118
3.48%
11,448
11,448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68,218
2.71%
8,915
8,915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562
5.32%
17,501
17,501
1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18,479
5.33%
17,534
17,534
1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16,491
6.76%
22,238
22,238
1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1,721
5.35%
17,600
17,600
1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298
0.89%
2,928
2,928
合計
20,963,264
100%
328,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