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韋丞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5樓
相 對 人 陳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前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上開函文已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之轄區派出所(即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致本院無從為後續程序,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附表:
一、相對人之全部子女、父、母、全部兄弟姐妹之親屬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出除戶戶籍謄本(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二、前揭生存親屬對於本件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之意見書。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及其同意書(蓋監護人、開立財產清冊之人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