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星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進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陳煜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