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