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