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吳世璿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
月12日113 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