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宗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00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李志峰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李月清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54㎡+1,842㎡+104㎡)2,000元〕+(21㎡2,000元1/3)}1/10=42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