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陳淑君
黃丞邦
成志銘
徐健民
邱鈺涵
周子暘
張雅茹
李佩芷
范淑琳
簡森村
李怡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徵收之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原告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如附表「請求之金額」欄所示,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如附表「應徵收之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