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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
            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至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變更或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龐雜,須予核對,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