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蘇金峯
郭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然該期日因凱米颱風來襲,本院休假一日無法宣判,爰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