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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蘇金峯 

            郭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然該期日因凱米颱風來襲,本院休假一日無法宣判,爰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