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東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