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綉梅、陳昇延、陳柏宇、詹永能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