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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蔡幸芳  
            郭才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二階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津  
訴訟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