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振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東良
上 訴 人 黃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2,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