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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吳字竤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吳宗翰  
            吳宗軒  
訴訟代理人  吳素寬  

            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未確認有無套繪管制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