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吳字竤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吳宗翰
吳宗軒
訴訟代理人 吳素寬
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未確認有無套繪管制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