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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林曉翠  

被      告  傅暐文  
            顏尹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
被      告  永信不動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何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七行「黃健智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建智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七行,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