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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