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南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賀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萬7,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