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