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李靜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蔡翔安律師
被 告 廖文雄(即廖通平之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陳授助(即廖通平之繼承人)
翁陳素霞(即廖通平之繼承人)
陳長興(即廖通平之繼承人廖錫環之遺產管理人)
洪本源(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洪大倫(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洪義泉(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洪國章(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田又亘(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田宜禾(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田淑芬(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田淇彬(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田淇質(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田淇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唐秀英(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陳金蓮(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唐振榮(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唐崇榮(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唐于婷(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
王杲郁
王薇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芬
被 告 王智弘
訴訟代理人 鄒國治
被 告 康義山
訴訟代理人 康世明
康家誠
被 告 康義森
康孫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世宗
被 告 康士治
李素貞
李宗哲
陳育生(即陳世榮之承受訴訟人)
陳世章
楊淑瑩
李科誼(原名李宗舜)
吳雪玉
李正基
李正斌
李眞毓
廖晏儀
張安承
鄭仲廷
鄭伃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錫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張文馨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木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6日辯論終結,惟查被告廖文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3年9月24日過世,爰依前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廖文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並另提出112年11月6日書狀所附廖通安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所列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等查詢參考資料、112年12月19日書狀所附廖通平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所列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等查詢參考資料。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