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峻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被 告 富百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