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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遠
訴訟代理人 蕭富庭律師
被 告 庠安企業有限公司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建軒律師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