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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遠  
訴訟代理人  蕭富庭律師
被      告  庠安企業有限公司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建軒律師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